为方便消费者清晰辨识预包装食品(含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等法律法规标准规定,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公告精神,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云南省食品行业协会、云南省消费者协会、云南省食品安全协会,向全省食品生产企业发出如下倡议:
一、在预包装食品最小销售包装的主要展示版面显著标注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最小销售包装有多层的,在其最外层包装上标注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二、采用“见包装物某位置”的形式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其位置应当清晰明显、描述准确、易于查找。
三、使用最小高度不小于3毫米、高度与宽度之比不大于3:1的文字、数字、符号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五、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明确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保质期的标注方式如“保质期至XXXX年XX月XX日”“请于XXXX年XX月XX日前食(饮)用”等。
六、同一预包装内有多个单件预包装食品的,在外包装上以最早到期的单件预包装食品的保质期标注保质期到期日,或在外包装上分别标注每个单件预包装食品的保质期到期日。
七、采用分装方式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同时标注所分装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分装日期,以所分装预包装食品的保质期标注保质期到期日。
为社会提供安全放心的食品,这既是食品企业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企业立足市场、打造品牌的根本要求。我们倡导全省食品生产企业积极行动起来,采取针对性改进措施优化标签标识,让消费者方便查找,易于理解,营造贴心、安心、放心的消费环境,为云南省食品行业高质量发展作出新贡献。
联系人:朱经理
手 机:139-5441-3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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